成都律师:婚后一方取得的公房动迁利益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20-08-27

    关于一方婚后取得的动迁利益,究竟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而定。本案中,因男方婚后取得的公房动迁利益是源于其在被征收房屋内的居住权,而居住权不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故男方在婚后取得的公房动迁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财产的性质是共同财产,但因当事人起诉时尚未离婚,法院认为当事人暂不具备起诉分割公房动迁利益的条件,遂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系争房屋是公房,承租人为当事人的婆婆,户口在册人员为4人,即:当事人的婆婆、当事人夫妻及双方的儿子(未成年)。房屋被征收后,该户共获得1套产权调换房屋另加180万余元的货币。该户未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因家庭内部对征收利益的分配有争议,当事人及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征收利益。      

    法庭审理后认为,因当事人及其儿子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未在该房内实际居住,故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至于当事人丈夫取得的征收利益,因双方目前尚为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要求予以分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虽然当事人的诉请未获得支持,但从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来看,法院对于我提出的当事人丈夫婚后取得的征收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是认可的,只不过认为目前不具备分割条件罢了。待当事人离婚后,可对该部分利益提出分割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