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法院怎样对欠钱不还的人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0-09-11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欠钱不还的赖账现象,即使是人民法院判决后,这样的人也不执行。如果你遇到这样的事情,你会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人民法院会怎么执行呢?

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是大家都知道的。还有哪些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呢?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应当执行。

二、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程序

第一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人民法院的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调查有关被执行人存款情况的活动。目前我国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已经基本实现了对被执行人存款查询的条件,无论其存款存在何处,也无论存在哪个银行,有多少存款,执行人员不出法院门,就可以做到一目了然。在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时,在第一时间,向存款的金融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就可以立即冻结或划拨。但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被执行人以专项资金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查明后仍可冻结。

   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划拨是人民法院通过向银行等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等单位,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并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执行人的收入暂时扣在原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必须办理。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查封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第三步: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时,可以依法发出搜查令,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

   执行完毕后,执行人员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