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不会游泳,就犯法了吗?
发布时间:2020-12-21
事件:12月4日,安徽望江一17岁女高中生投河自杀,出警民警没有第一时间下水救人,最后女孩被打捞上岸之后,终因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后经证实,出警民警未下水救人是因为不会游泳。
此事件引起全网热议:
有人认为:民警出警后没有下水救人,属于涉嫌玩忽职守。
有人认为:民警没有错,民警也是人,不会游泳也要求其跳水救人属于道德绑架。
不知道读者们第一反应是站那种观点呢?
本律所认为:法制社会应依法论理。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本事件中救援人员的身份是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这就可以看出,人民警察属于特殊身份主体,法律赋予了其相应的法定义务。救助公民脱离危难就属于民警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像网民所说的,民警和站在岸边观看的人民群众一样,不救人也是情有可原的。
当然,在本事件中,民警不会游泳是关键原因,本律所观点并非认为民警必须都要会游泳,也并不提倡不会游泳的民警依然冒着生命危险下水救人。但是,作为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知道有人要跳水轻身的情况下,在安排出警人员的时候,理应安排会游泳的民警出警,或者是为出警民警配备必要的救助装备。根据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
因此,本事件中,违法行为人是公安机关,而并非出警民警。而本事件中涉事的望江县公安局却未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反而对涉事民警、辅警作出停职接受调查决定。如此简单粗暴,难道就是为了平息舆论。而涉事派出所则发声表示:“警察不是超人,我们尽力了”,简直就是公然枉法。
2014年10月31日在临邑县德平镇也出现过类似的案例之后法院明确判定了涉事公安机关未善尽法定救助职责的行为违法。当然,本事件中溺亡女孩系自杀,其死亡结果与公安机关未善尽法定救助职责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公安机关是否对女孩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只能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