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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1-14

汪某某人身损害侵权案例分析

编纂人:先尉升

摘要

汪某某(死者)在成都龙泉驿区一工地搭钢棚,因未绑安全绳,在工作中不慎从3.5米的高空摔伤颈部,抢救无效死亡,该工地承包方为个人田某。经汪某某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授权委托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人身损害团队主管先尉升对汪某某案件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工地承包方田某赔偿汪某某死亡赔偿金及其他赔偿项目合计650000元。

案情回放

汪某某系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人,长期在成都及成都周边务工。2018年6月9日,汪某某经朋友介绍到田某承包的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的一处工地安装钢棚,早上8点钟左右到工地,结果在没有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老板田某要求汪某某爬上3.5米高的钢棚作业,刚作业25分钟左右,汪某某不慎从钢棚上摔下来,颈部着地,随后被紧急送往长江医院。经长江医院简单处理,照CT等检查,发现汪某某颈椎有3个椎体爆裂性骨折,情况相当严重,田某到处找朋友问到了汪某某妻子周某某的电话,并马上告知了汪某某的情况。于是经长江医院介绍,汪某某被紧急送往了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在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检查后,没有做出诊断回复,也没有有效的抢救方案,于是田某再次将汪某某转院至四川省人民医院。汪某某在四川省人民医院一直昏迷不醒,一直在ICU抢救。汪某某的妻子周某某听到消息后从雅安市名山县老家赶往四川省人民医院,汪某某的亲弟弟汪小某从广东佛山赶往四川省人民医院,并一起到ICU看望汪某某。经过10多天的抢救,还是没能挽回汪某某的生命。汪某某之母刘某某在接到汪某某去世的消息后从青海赶往成都见儿子最后一面。

人物关系分析

汪某某与其妻周某某并未领取结婚证,但育有一女郑某某,2岁,因汪某某与周某某未领取结婚证,且郑某某的出生证明上并没有汪某某的名字,因此不能证明汪某某与周某某系夫妻关系,也不能证明与郑某某系父女关系。汪某某之母刘某某在汪某某5岁时便离开了汪某某一家人,一人独自到青海,并重新组合了家庭,汪某某与刘某某系母子关系。汪某某的亲弟弟汪小某成年后便到广东佛山打工至今,汪某某与汪小某系亲兄弟关系。汪某某为田某打工,田某与汪某某系雇佣关系。

法律关系分析

本案系人身损害侵权类案件,汪某某在工作中发生意外,田某与汪某某系雇佣关系,因老板田某未提供安全绳也未让汪某某佩戴安全绳、安全帽,因此,侵权主体为老板田某。因老板田某的过失导致了汪某某的生命权受到了侵害,理应由田某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疑点分析

问题一:田某赔偿汪某某究竟怎么赔,按什么进行赔偿?

问题二:汪某某已经身亡,赔偿款是给不能证明关系的妻子和女儿,还是给汪某某从小就远走他乡的母亲,还是给汪某某的亲兄弟?

问题三:汪某某生前的债务该如何处置?

问题一解析:

汪某某在出事之后的20天时间里一直在重症监护室处于昏迷状态,医生说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按照当时的情况汪某某很有可能成为植物人或者死亡。老板田某已经委托律师代为处理汪某某案,在第一次协商过程中,田某的代理人提出了一次性赔偿40万的方案,包括伤残赔偿金,后期医药费,生活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汪某某按当时的情况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双方均无争议,但是按农村户口标准进行赔偿还是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进行赔偿就是争议的焦点,田某的代理人提出汪某某为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户口进行赔偿。汪某某的代理人在准备材料的过程中发现汪某某在外务工达10年以上,并且劳动单位为其买入了社保,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理应按照城镇户口的标准进行赔偿。汪某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其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合计90余万。

问题二解析:

田某代理人提出:1、汪某某与周某某未领取结婚证,在法律上并非夫妻关系,汪某某与周某某之女郑某某的出生证上也没有汪某某是父亲的证明。周某某有没有权利领取汪某某的死亡赔偿金是个问题。2、汪某某的母亲在汪某某小时候就独自去青海,他们并没有在同一个户口上,究竟是不是母子关系也不得而知,刘某某有没有权利领取汪某某的死亡赔偿金也是个问题。

汪某某代理人对相关问题做出了回答:1、周某某提供了郑某某的出生证明,证明周某某是郑某某的母亲,因郑某某才2岁,若能证明郑某某为汪某某之女,周某某便能以郑某某监护人的名义领取汪某某的赔偿金。2、要证明刘某某为汪某某的母亲,需负责户籍相关的公安部门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即可证明刘某某与汪某某的母子关系。

于是经汪某某的弟弟汪小某委托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对郑某某和汪某某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汪某某与郑某某系父女关系。刘某某到户籍地(乐至)派出所开具了与汪某某的亲属关系证明,确认刘某某与汪某某系母子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郑某某与刘某某为汪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汪某某的赔偿金由张可欣和刘某某继承。

问题三解析:

汪某某的弟弟汪小某提出1、汪某某在之前向自己借了5000元钱,并向自己的另一个朋友借了2000元钱,要求周某某进行偿还。2、汪小某从广州回来处理哥哥汪某某的事务,耽误了自己的工作,要求周某某支付自己的误工费和差旅费11000元。

最后经协商周某某答应在拿到赔偿后支付汪小某上述费用。

最终结果

刘某某因汪某某小时候就离家出走,自己对儿子有悔恨,表明要放弃汪某某的赔偿,将所有赔偿留给孙女郑某某。汪小某向为母亲争取相应赔偿,便与周某某签订了协议,为其母亲争取了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明确了周某某和刘某某的赔偿分配后再次与老板田某协商,最终赔偿汪某某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医药费等共计650000元。

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最终为汪某某及家人多争取了250000元的赔偿,汪某某的家人向我所赠送了锦旗以表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