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事务所: 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是谁

发布时间:2020-12-21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二条 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
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
案件受理费,按第五条规定的标准预交;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预交的金额。
第十三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如果你符合缓交、免交情形的,也可以缓交、免交!
一般来说,提起诉讼的一方缴纳诉讼是无可非议的,也就说,由原告一方交费立案。所以,交费的主体为原告,老百姓称之为“立案费”。这个费用的数额则根据诉讼标的来决定。这“笔”预先支付的费用在立案的时候必须一次性交清,否则法院不予立案,尽管在通常的情况下,原告预先的支出都是属于“垫付”,而最后都由被告承担。但是法律的宗旨是由败诉一方承担诉讼费用。也就是说,原告虽然是“主动”提起诉讼的一方,但是并不是表明他就已经是“胜券在握”,因此,交费的是原告人,最后承担“费用”的也许是原告!
诉讼费用的缴纳
1、案件的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如果被告提起反诉的,由被告根据法律规定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预交;
申请执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和公证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及申请破产等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案卷材料复印成本费等,均以实际发生时交纳。
4、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案件受理费按增加后的数额补交;
5、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6、原告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天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7、反诉案件由反诉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8、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都上诉的,分别预交;
9、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法院应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10、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11、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照自动撤诉等方式处理。
12、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依据民诉法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法院应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法院;
诉讼费用的退还
1、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已交纳的诉讼费不予退还;
2、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
3、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4、第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应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5、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做出的裁定的,一审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6、依法已终结(一方死亡,无其他争议等情形)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