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与工伤待遇竞合

发布时间:2020-08-31

相信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该认定交通事故还是工伤呢?能不能同时要求进行工伤和交通事故赔偿?实际上,当两个法律责任发生竞合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侵权责任法,可以同时得到赔偿。


以案说法

l 案件情节


小轩是M饭馆的厨师,该饭馆经营规模不大,就雇其一人掌勺,薪水每月2000元。2019712日晚下班路上,小轩驾驶的摩托车与对面迎来的驾驶机动三轮车的甲相撞,甲当场昏迷。根据区交巡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轩经过住院医治,仍未完全康复,共花费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康复治疗费等各项损失40余万元。M饭馆老板为下岗职工,饭馆刚开业一周,无力赔偿小轩因工伤应受到的赔偿。 


2019721日上午,甲驾驶电动三轮车又与一位老人发生交通事故,致老人当场死亡,甲承担主要责任,并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获得缓刑,甲东拼西凑借了10万元赔偿了老人家属,更加无力赔偿小轩的损失。


另查,M饭馆没有为小轩交纳工伤保险,小轩能否主张侵权与工伤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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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案件分析


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工伤事故兼有第三人民事赔偿责任的,在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受工伤职工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因此本案中,小轩既可以向甲主张侵权责任,也可以向M饭馆请求工伤待遇补偿。 


不同声音可能也会认为 ,交通事故与工伤责任竞合,受工伤职工只能择一主张赔偿。本案中,甲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小轩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M饭馆老板为下岗职工,也无力支付小轩的工伤待遇,小轩要获得赔偿,只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待遇。


但在本案中更加倾向于小轩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理由如下:


一、交通事故与工伤责任不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可以主张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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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如同时并存获多次满足,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二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法律性质不同。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属于私法领域规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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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领域,另一私法领域,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因此,在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不是同一民事责任的竞合,不能参照适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规定。


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工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所以,工伤职工当然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必须依法予以执行。


职工不能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交纳工伤保险而被扣减工伤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5章专门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是社会保障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受害人基于劳动者的身份,依法所应享受的权利。


同时,《工伤条例》及其他法律也并没有赋予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因侵权引起工伤的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要求工伤职工必须先向侵害人索赔后才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也不能从工伤职工应享有的保险待遇中扣减其从侵害人处获得赔偿款项。


因此,本案中为小轩交纳工伤保险是M饭馆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没有交纳工伤保险或者没有先向主张侵权责任而免除向小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实行双重赔偿符合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意图,也并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人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这表明我国实行工伤保险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常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的责任。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成为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这也得到《社会保险法》的认同,第41条第1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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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


(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与工伤的竞合赔偿,错综复杂,实务操作难度大,因此一定要做好前期工作。明确法律关系后,取证是关键。在工伤认定实践中,工伤认定办公室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供两个职工证人证言,证实事故的发生,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关键证据的取得,才能使当事人得到有效赔偿,避免判决落为一纸空文。


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待遇补偿的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法律性质不同。根本是两个不可相互替代的法律关系。所以在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损害赔偿程序中没有要求第三人赔偿或者第三人不能赔偿,不能视为放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请求。因此,受害人可以自由选择权利主张途径。